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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2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休假規定如左: 一、經考核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休假二星期,滿六年者自第七年 起每年得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得休假四星期。但年 終考核列為丙等者,次年不予休假。 二、因業務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視團體財力按不休假日數,依薪給標準 發給不休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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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