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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14條

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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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