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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17條

工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 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者,應依相關法令另訂定成本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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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