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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16條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
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AI 白話解釋

「財產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第15條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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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