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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1條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加以規劃、區分 及預測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並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以規範 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 致繼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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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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