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4條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工業區開發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時,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 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果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 引表,送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