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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取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 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序,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工業區規劃 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 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層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 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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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