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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 開發單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編定、開發工業區,其 編定、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規定合併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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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