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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之辦事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4條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第5條工廠合於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組織而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發起組織…第7條籌備會之任務如左: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二、訂定會員申請人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第8條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各四分,以二份報請主管…第9條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如因工廠會員減少至不滿五家時,應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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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