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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三 節 職員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名額應為三人之倍數及奇數,並不得少於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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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章程中訂定理事之名額,以不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第19條工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20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第21條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第22條工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日內,由各該公會將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總…第23條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第24條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第25條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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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