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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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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