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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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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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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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