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人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編擬歲入出預算書。 六、擬訂提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章程之範例規定如附件。 第一項第三至第六款有關規定,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前,報送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因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得延長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