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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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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六 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
向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其所屬團體會員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報請該聯合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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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關民事法規辦理。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起組織之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
第41條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籌集之臨時事業費,應將其籌集金額、用途及收支狀況,…
第42條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節各條規定外,準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
← 第39條
看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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