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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50條

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 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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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