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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52條

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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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