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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53條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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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