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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56條

第 三 章 工業會
工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工廠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業會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工業會如僅有工廠會員者,其所派之代表名額,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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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