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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一句話看懂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規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經營者收取費用之標準與相關事項,確保港埠經營之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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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2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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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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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使用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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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位、時間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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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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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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