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 第5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第5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第3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第4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