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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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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