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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4條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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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