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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7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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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