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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接業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之執業技師,其承接之業務,應與登記營業科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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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