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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五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應檢具設立登記滿五年之法人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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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