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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 第1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因而致違反
第五條
規定者,並應於一個月內另聘之。 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違反
第五條
規定期間,其已承接之業務,自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之日起,經委託者同意,得終止契約或委託其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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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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