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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1條

職業選舉,應由市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高級職員 中指定「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 事務。 每一投票所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舉 者,由市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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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