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 第21條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1條
職業選舉,應由市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高級職員 中指定「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 事務。 每一投票所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舉 者,由市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