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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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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5條
第 五 章 當選及應選
區域代表當選人,以本區內公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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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及應選」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職業代表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其係複選者,以參加複選各團體之會員為限。
第37條
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38條
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應由選舉監督分別揭示於各該區公所及各該團體事務所,並通知各當選人。
第39條
當選人願否應選,屬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意應選。
第40條
當選人確定後,應由選舉監督啟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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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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