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54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4條

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公共事業,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二條規定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如有不足,得…

「財務結算」的其他條文

第55條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結算公告之。第56條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第57條主管機關應於市地重劃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53-1條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