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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57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7條
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主管機關應於市地重劃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擬辦重劃地…
「財務結算」的其他條文
第54條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
第55條
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結算公告之。
第56條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第56條
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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