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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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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6條
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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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
「財務結算」的其他條文
第54條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
第55條
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結算公告之。
第57條
主管機關應於市地重劃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55條
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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