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60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60條

第 十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第22條重劃區內已建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尚有其他未建築土地者,其重劃負擔應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第23條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已達百分之四十五,而區內尚…第31條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第32條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指配之公有土地,以未建築或已有建築物因實施重劃而須拆除之土地為限。其提…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8條主管機關因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在重劃費用項下開支。第59條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及作業手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9條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