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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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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60條
第 十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
第22條
重劃區內已建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尚有其他未建築土地者,其重劃負擔應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
第23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已達百分之四十五,而區內尚…
第31條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
第32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指配之公有土地,以未建築或已有建築物因實施重劃而須拆除之土地為限。其提…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主管機關因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在重劃費用項下開支。
第59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及作業手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9條
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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