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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9條

第 十 章 附則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及作業手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一、土地繼承登記。二、建物及其基地…第12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後,應將重劃區…第13條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8條主管機關因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在重劃費用項下開支。第6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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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