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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6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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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