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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9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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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