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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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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