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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應按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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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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