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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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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
第10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
第46條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建築改良物價值或價額,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刪除)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
第10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
第12條
土地所有權人為本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良前先依左列程序申請驗證;於…
第13條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之土地,各級軍公機關學校不得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
第14條
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
← 第10條
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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