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法 › 第29條

度量衡法 第29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度量衡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