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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32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 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 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證之結果者。 前項法定度量衡器,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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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