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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第4條

廠礦解雇工人,除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並依左列規定加發資遣費 ;但廠礦發生破產情形時應依破產法辦理: 一、在同一事業主體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之資遣費 。 二、在同一事業主體繼續工作滿二年者,發給相當於二個月工資資遣費。 三、在同一事業主體工作滿三年者,發給相當於三個月工資之資遣費。 四、在同一事業主體工作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相當於十天工資之 資遣費。 前項所稱之工資,指被解雇工人前三十工作天之平均日給工資,並包括按 月或按日經常現金給與及實物代金;其另定資遣費辦法優於本條規定者從 其規定。 本條第一項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訂有定期契約期滿之工人,或因犯廠 規而解雇之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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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工人與雇主間,除試用工人及按每種、每件、每日工作完畢即行終止僱傭關係者外,應分為有定期契約及…第3條廠礦與工人所訂之定期工作契約係指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及特定性、定期工作而言。第5條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第6條本辦法施行前各廠礦原已雇用之工人,得免予補訂書面契約,仍從其原有規定;其有關解雇及資遣事項仍…第7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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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