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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第5條

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法 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予以承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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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