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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廠礦原已雇用之工人,得免予補訂書面契約,仍從其原有 規定;其有關解雇及資遣事項仍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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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