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全國性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訂定及督導。 六、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七、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廢棄物清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督導。 十、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同意。 十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管理及運作。 十二、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