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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縣環境保護局依本法
第五條
第五項規定辦理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前,檢具工作調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調整計畫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整之時程。 二、人員、機具、設施之調整。 三、財務計畫。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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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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