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第1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換發執照,係指廣播事業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第3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一年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第4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至…第5條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第6條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第7條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第8條審查諮詢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受審查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第9條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第10條為審查換發執照案,得至該廣播事業進行訪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第11條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換發執照申請文件及換發執照審查表(如附件四)辦理初審。前項初審應就申請者之…第12條審查諮詢委員填寫換發執照審查表,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劣者,應…第13條廣播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第14條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之認定,得依下列方式為…第15條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為合格或優良,審查諮詢委員會應為許可換發執照之建議。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諮詢委員得評為不合格: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及頻率運用績效經評鑑有重大缺…第17條申請換發執照案,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評為不合格者,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提出具體重大缺失,應限期改…第18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