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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第29條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二 節 競價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有
第十六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納之得標金。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或於得標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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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
「競價」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
第23條
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競…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第26條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第27條
競價程序結束後,各競價標的之得標價為得標者之報價。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
第2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
← 第28條
看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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