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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公共服務節目,係指氣象報告、時刻報告、緊急通告、公共安全及其他涉及重大公益,以義務播送為原則之社會服務等事項。 前項節目,於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廣播、電視事業應隨時插播,並報導必要之應變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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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