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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之電臺所播送特種或專業節目之時間,應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他各類節目時間之比率,由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訂定後,附具理由及施行期限,送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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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