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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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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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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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